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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拆迁补偿买卖户头被控诈骗罪案无罪辩护最后的呼吁
释义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全国各地开展的征地和房屋拆迁买卖户头已是个普遍现象,本案以被拆迁人购买户头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致使使国家利益受损,动用刑事手段对被拆迁人追究刑事责任,面对本案在座几位耄耋老人,我相信我们每个人都有种五味杂陈的感觉。
    从表象上看这类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与传统诈骗罪确实存在本质性区别,更没有考量国家大力进行城镇改造中,大量拆迁过程中政策的变化与相应历史背景。虽然我们有类案对该行为判处诈骗罪,但各地更多类似情况大多数是通过行政手段和民事、行政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
    
    刑罚的功能在于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决定其调整范围不宜过宽,只能作为最后手段。对于市场化背景下的经济活动,只要其未逾越民事、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绝不能肆意地适用刑法及刑罚手段进行定罪处罚。
    趋利避害是作为人最原始的动机本能,何况是这种“千年等一回”的创富式拆迁补偿呢。作为拆迁地辖区法院,我相信贵院或检察院人员,或者身边的亲友,一定有同样买卖户头用于拆迁补偿的情形。如果连自己都觉得这样的作法是不合理的,那我想今天也不应当对今天的被告苛以刑罚。
    如果对广大百姓在拆迁过程中,单纯买卖户头的行为以诈骗罪定性,严格按照法律来定罪量刑,势必造成刑法适用上的泛化,会有成千上万的老百姓被判重刑入狱,刑事追赃将使众多家庭合法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更会毁掉很多家庭,这不仅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不利于社会稳定,这很显然是有违刑罚的初衷的。
    此 致
    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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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1: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