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工伤医疗费用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税收负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在总收入中扣除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其他社会保障费用,但扣除数额不得超过当期的实际缴纳数额。然而,如果企业在缴纳这些费用时享受了国家财政补贴,则在计算所得税时不能再扣除这些费用。另外,个人在获得工伤保险金或医疗费用报销时也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但可以根据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进行部分扣除。 法律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总收入中扣除下列项目的支出:(一)生产经营所需的材料、商品、和服务等成本;(二)员工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费用等支出;(三)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支出。其中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其他社会保障费用,扣除数额不得超过当期的实际缴纳数额。纳税人在缴纳上述费用的同时,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上述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依法取得工伤保险金或者医疗费用报销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工伤保险金或者医疗费用的其他个人,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部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予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