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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检察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
释义
    

法律主观: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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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