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工失职罪定罪标准
释义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定刑标准及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对于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导致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则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
    法律分析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定刑标准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定刑标准: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的主体要件即国有公司单位的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即过失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国有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客观要件即由于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拓展延伸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工失职罪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工失职罪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因疏忽、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等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法律,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一般情况下,失职罪定罪标准包括行为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并且其失职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根据具体情况,法律责任可能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等。行政处罚可能涉及罚款、行政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等;刑事处罚则可能涉及拘留、有期徒刑等;民事赔偿则可能涉及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法律对失职罪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的规定旨在维护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运作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公平正义。
    结语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定刑标准规定,对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行指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滥用职权,导致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法律对此类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旨在维护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运作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6 13:4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