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二者涉及的关系人不同 承揽合同中,仅存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关系,一般不会涉及到第三人,即使承揽人将承揽合同的辅助工作交由其他人完成,这些辅助承揽人也同样是承揽人,而且辅助承揽人不必以承揽人名义而为承揽。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要以委托人名义行事,即使不以委托人名义行事的,受托人对外签订合同的义务,最终也还要由委托人负担,受托人在实际上与合同的相对方并无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依委托人要求行事,实际上是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三方之间的关系,受托人往往处于一种中间人的地位。 二、风险的承担不同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自己承担风险和责任,独立完成工作,定作人一般不会对此承担风险和责任。 委任合同则不同,因为受托人所处理的事务并非自己的事务,而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所以,委托人要承担处理事务中发生的风险和责任。受托人虽直接处理事务,但并不对此承担风险和责任。这也是自己事务自己承担责任的当然要求。 三、关于合同的有偿性 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这是承揽合同的必然特点,不具有有偿性的不是承揽合同。 委托合同虽然在过去的立法,如罗马法等立法中为无偿合同,但是近世以来,各国立法对此并不作此要求,而是大多规定委托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当事人自己可以自由约定。 四、是否获得成果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一般必须有工作成果,至少说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工作成果,否则就不能成立承揽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一般只是要求受托人处理一定事务,这种事务虽然处理会有结果,但这里的结果并不等于承揽合同中的工作成果,它只是一种事物发展的后果,不一定包含着利益因素,委托合同的结果仅是一种客观的后果。 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最根本的区别是,承揽合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承揽事务,并以提交工作成果为合同履行方式;而委托合同体现为以委托人名义进行活动即为履行义务,并不要求工作成果的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