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的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 |
释义 | 索赔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经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按合同规定,不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限内提出了书面索赔的意向通知。 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不包括 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由此可看出任何索赔事件成立必须满足的三要素:正当的索赔理由;有效的索赔证据;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证据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及时性并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合同成立的三个条件有哪些 合同成立的三个条件有: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规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是有履行相关义务,另一方表示接受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 【合理使用期限内质量保证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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