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赔偿程序的特点与分析 |
释义 | 司法赔偿程序包括:当事人向赔偿机构提出请求,机构审查请求,若有异议可向复议机构申请。赔偿机构应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并听取当事人意见,协商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赔偿决定书应在十日内送达请求人,若不予赔偿,应在十日内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法律分析 司法赔偿的程序一般包括:受损害的当事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对当事人的赔偿申请进行审查;当事人对于赔偿数额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拓展延伸 司法赔偿程序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比较 司法赔偿程序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比较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话题。在法律规定方面,司法赔偿程序的基本法律框架由相关法律法规确立,如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这些法律规定了赔偿程序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赔偿标准等方面的内容。然而,在实践中,司法赔偿程序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例如,赔偿程序的耗时较长、申请条件过于严格、赔偿标准不够明确等。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司法赔偿程序,以确保其公正、高效、便利的实施,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 结语 司法赔偿程序是保障受损害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其法律规定与实践存在一定的差距。相关法律法规确立了赔偿程序的基本框架,但实际操作中仍面临一些挑战。赔偿程序的耗时、申请条件和赔偿标准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以确保公正、高效、便利的实施。只有不断研究和完善司法赔偿程序,才能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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