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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释义
    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证据不足的;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职权的;
    E、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5、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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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1:4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