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标单位位存在串标现象怎么办 |
释义 | 招标与投标是订立民商事合同的一钟方式,学理上称为竞争缔约方式。所谓竞争性,指合同的订立是在当事人一方与多个相互竞争的相对人之间展开的,投标人间彼此竞争,相互排斥,最终的赢家在竞争中产生,成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竞争是针对欲成为合同一方的多个投标人而言,并非合同的竞争,着显然与一般合同订立只在特定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讨价还价不同。因此,招标投标的合同订立过程也就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点。 法律咨询:投标单位位存在串标现象怎么办 律师,你好!我们这边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就是:招投标工作已经结束,单位投标单位存在串标现象,我们招标人又拿不出确凿的证据,中标价格明显高于目前市场价格。 但是,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单位不能同时中四个标段只能中一个标段,所以分成了私家单位,其实为一家单位,其余三家均为陪标单位。 现在,中标通知书一直都未发放,施工承包合同也未签订,请问一下有没有时间的限制问题啊。如果我们持续不签订合同,不发放中标通知书,有没有法律责任,有没有时间的要求。 律师回答: 1、需要能证明招标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否则按法律规定,应依法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签订合同。 2、至于何时发出中标通知书,法律像中标通知书发生30天内必须签订合同那样明确,而且有投诉或质疑的,一般都需要解决质疑或投诉才可能确定中标人。 相关法律知识: 招标投标法中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工程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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