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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串通投标的认定
释义
    评标时,看到只有三家投标人来投标,其中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做得很厚,另外两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做的很薄,初审三家都没问题,打分时,标书做的薄的两家大面积丢分,最终标书做的厚的投标人得分最高,接近满分,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另外两家投标人得分勉强及格。很显然,这个招标项目有“陪标”嫌疑。再比如,某企业负责人接到友商老总的电话“有个招标项目,请你帮忙去陪一下标”。
    在工程招标领域,除了“陪标”,“围标”也很常见。数量庞大的投标人抱团,串通报价,从而控制评标基准价,让特定投标人在价格分方面取得额外优势,进而谋取中标。
    “陪标”和“围标”都很常见,是不是意味着这些行为只是一种行业潜规则,没有什么法律风险呢?显然不是的。
    “陪标”“围标”“串标”都是通俗的说法,在法律中准确的称呼是“串通投标”,“串通投标”不仅包括“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还包括“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陪标”和“围标”都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文章仅从三者的通俗说法得出“串标”违法、“陪标”和“围标”不受法律制裁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下列情形,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下列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直接认定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较难,一般表现为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当出现这些情形时,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进行认定,做出有关投标人“投标无效”的结论。被认定的投标人如果觉得冤枉,可通过质疑/异议、投诉程序进行救济。举个例子,原在A公司的某员工(现在B公司)持有一项资格证书,在投标时可获得加分,A公司和B公司在投标时都将该员工列为项目管理成员,并提供了该员工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评标时,A公司和B公司被认为属于串通投标。很显然,B公司是冤枉的,A公司也不构成串通投标,而是提供虚假材料。
    目前,在电子招标普及的情况下,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软硬件(如网卡MAC地址)信息一致,也经常被归到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下列情形,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三、串通投标的法律后果
    (1)行政责任
    串通投标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中标无效,并被处于罚款,单位罚款金额为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招标投标法还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政府采购法关于串通投标的法律后果与招标投标法略有不同,政府采购法是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项并行适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民事责任
    招标文件普遍将“串通投标”列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所以一旦串通投标,投标保证金大概率不能退还。
    此外,串通投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如串通投标导致中标合同无效,出现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如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也就是说串通投标是有可能触犯刑法的,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
    根据最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订)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看到这里,你还认为“陪标”和“围标”是帮个忙的小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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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5:4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