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内容包括: 1.组织作弊的; 2.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3.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4.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5.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