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点融不能立立案的原因 |
释义 | 没有立案的说明没有达到立案的标准或不在管辖的范围内。 一、不予立案的理由有哪些 虽然立案登记制度已经确立,但并非所有案件法院均会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中就明确列出六种不予立案的法定情形;第十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不予立案 二、不予立案通知书嫌疑人是否通知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三、民事诉讼案件不予立案的原因有哪些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即法院不受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可能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或者不符合时间要求的,又或是只能申请仲裁的等等,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应及时了解缘由,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可以找一个律师来帮忙,他们对于法律更为专业一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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