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主管是法院管辖的前提 |
释义 | 就主管权与管辖权而言,主管权判断是前提,只有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主管权的前提下,才存在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哪一个地区的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一) 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范围和权限。而法院的主管范围,则是确定法院与其他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法院主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 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主要包括由民法、婚姻法、 劳动法、经济法等调整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二) 民事诉讼管辖 1.民事诉讼管辖: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级别管辖纵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地域管辖横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主管VS管辖:前者解决的是法院的对外关系,即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分工;后者解决的则是法院系统内部不同级别、不同地域法院之间的分工。 (三) 管辖恒定 1. 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原则上案件仍由受诉法院管辖。 2. 适用管辖恒定的具体情形 (1)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2) 诉讼过程中因为行政区划的变动导致法院辖区的变化; (3) 例外: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额增加或者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 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 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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