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法中没有简易程序,民事诉讼中才有,即使在民事诉讼中,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发现它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也不得改用简易程序。这是民诉解释171条明文规定。行政诉讼可以参照,本来行政诉讼中没有规定的内容也是参照民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