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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法提交户籍证明文件,如何补办?
释义
    户口本遗失需到公安机关补办,即使户主不在也可委托他人办理。户口本是证明公民身份及家庭关系的重要证件,必须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户口本的使用受规定限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户口变动需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迁出户口管辖区需缴销户口簿。户口本对个人和家庭都非常重要。
    法律分析
    一、户口本遗失户主不在是否可以补办?
    户主不在也可以补办户口本。
    公民丢失《居民户口薄》,从报失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找到的,由户主提出申请,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办理补领手续。户主不能前来办理的,申办人需出具户主授权委托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二十二条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刷。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二、户口本的使用有哪些规定?
    1、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
    2、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
    3、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
    4、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5、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
    户口本对家庭来讲是非常重要的,证件户口本上登记的这些信息也都是非常重要的个人信息,而且日常生活当中很多事情也都需要提供户口本,所以在户口本遗失了的情况下是必须要到公安机关补办的。
    结语
    户口本遗失后,户主不在的情况下也可以补办户口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主可以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户主授权委托证明。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员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籍调查和核对的主要依据。户主应妥善保管户口簿,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遗失应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如有人员变动或登记事项变动,应及时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全户迁出管辖区的,应缴销居民户口簿。户口本在日常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遗失时必须到公安机关补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刷。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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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7: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