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付与自费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自付指的是职工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下,门诊账户支付不足的医疗费用。还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时,由个人按照一定比例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自费是指自行承担花销经费。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医院门诊自费的发票没了怎么办 医院门诊自费发票没了,可以去收费处打印发票复印件,然后去医院找医务科,加盖医院公章,证明与原件相同。另外,还要当事人写一张遗失声明,声明丢失的发票不再用来理赔结算,引起的责任由自己负责。必要时可能会要求登报声明。总之,发票具有一定唯一性,有时候丢失还是很麻烦的,因此今后要保管好。 我国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什么时候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的生效,原则上是与合同的成立一致的,合同成立就产生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达成时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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