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产权人死亡过户流程 -房屋产权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如果没有其他共有人,且只有一名子女的话,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继承人持公证书办理过户登记。 2、如果有其他共有人,还需共有人办理赠与公证,将其拥有的房产份额赠与给继承人和共有继承人,持继承权公证、赠与公证办理过户。 3、如果老人有多名子女,或其配偶健在的话,除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还需要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然后继承人持继承权公证、放弃继承权公证等办理过户。如果涉及赠与的话,需要交纳的税费就比较多了,大概有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公证处和房管局还要收取相应的公证费和房产过户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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