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表见代理合同的效力认定 |
释义 | 表见代理合同的效力认定:表见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效力及于被代理人。 一、职称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有哪些 (1)代理权自始即不存在,而存在着使相对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4)被代理人知道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 表见代理虽然事实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却发生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而这种法律后果的发生并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或同意。 二、构成表见代理的要件有哪些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 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 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4、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5、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 三、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有什么 表见代理,一般有两个法律特征,具体如下: 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 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三个方面: 1、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 2、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既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本应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方为允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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