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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从私人账户收取款项是否构成职务侵占?
释义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为己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有关,但行为人是否先已持有财物不影响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者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公司用私人账户收款,如果符合构成要件,那么属于职务侵占,即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从立法过程上看,职务侵占罪由贪污罪分化而来。
    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结语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需要符合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数额较大的职务侵占罪可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者可处以有期徒刑,并可并处没收财产。对于从事公务的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人员有此行为的,将依法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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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1:5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