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务稽查把案件移交到公安局经侦部门,是不是说明案件已经构成犯罪?? |
释义 | 税务稽查把案件移交到公安局经侦部门,是不是说明案件已经构成犯罪??税务稽查把案件移交到公安局经侦部门,是不是说明案件已经构成犯罪?不是构成犯罪,案件确立并且移送只能表明违法嫌疑,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经过法院的审判。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或者自行补充侦查,两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的,检察院应当做不起诉决定。一、税务稽查的相关规定:《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九条: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条规定: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二、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撤回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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