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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服务合同纠纷中关于服务价款的常见争议简析
释义
    
    在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常见的一个争议焦点是服务接受方认为该服务合同项下收取的服务价款过高,要求服务提供方退还全部或部分服务价款。通常而言,服务合同基于签订双方的意思表示,合同自成立后生效,关于服务价款也是双方自愿协商后约定的内容,如不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条款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服务接受方请求退还服务价款的主张一般不会得到支持。但是,服务提供方并非在此类案件中可以高枕无忧,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也会支持退还部分服务费的诉讼请求,而在应诉方证据准备或庭审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服务提供方甚至可能在有利情形中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本文将主要分析此类案件中关于服务价款的常见争议、服务提供方常规举证义务以及常见的诉讼风险。
    一、关于服务价款的常见争议
    这类争议通常出现在专业类服务或定价相对主观的定制化服务,例如专业咨询服务、法律服务以及其他价格难以量化的一般服务等。在这类服务中,由于服务定价标准模糊,市场上不同服务公司提供服务的价格有时差异巨大,而服务本身的质量好坏又夹杂服务接受方的主观体验,因此服务接受方认为服务提供方收取的价格过高,要求退还服务价款的情况较为常见。服务接受方要求退还服务费的首要步骤为解除该服务合同,通常而言,有较强人身属性的服务合同如美容服务合同、健身私教服务合同等,法院一般会支持解除。
    例如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沪02民终2429号金X与上海XX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一案中,法院考虑到健身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适宜强制履行,并综合其他因素,判决支持合同解除。其他情况若服务接受方要求解除合同而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一些情况下法院也会判令支持解除合同。例如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沪0113民初3855号郭XX与上海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预约单涉及内容包含为原告之子提供拍摄照片、走秀及试镜等服务,在原告要求解除的情况下无法继续履行,故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服务价款是否过高的问题,实务中法院则会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判断,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沪02民终4653号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一案中,二中院支持一审法院的观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为商事主体,对于任何商事行为的作出,均应通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抉择,而一旦订立契约,则应当尊重并恪守之。上诉人因履约过程中认为合同价过高,而不按约支付费用,并采取自行处理区级申报工作,以期达到仅支付市级资金到位的相应服务费的目的,其行为显然有违诚信原则。”此案例中,二中院对于商事主体之间签订的专业服务合同,倾向于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未支持服务价款的调减。但在其他案例中,若服务提供方本身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问题而导致服务接受方不予支付服务费,即使合同约定需要支付全部服务费,法院仍会支持服务接受方不再继续支付后续服务费。[1]
    此外,法院在判定服务费是否过高时,亦会根据双方的实际履行合同情况和交易惯例进行判定,如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申784号XX公务航空有限公司与上海XX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再审中,上海高院认为:“从双方长期履行情况可见,上海XX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存在与XX公务航空有限公司沟通告知、确认后才购买的环节,XX公务航空有限公司在确认订票及每月对帐付款时也均未对机票价格提出异议,表明其对交易价格是接受的。直至双方为2016年1月、2月机票款涉讼,XX公务航空有限公司才提出机票价格过高,该抗辩理由难以成立。XX公务航空有限公司亦未对上海XX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在委托服务协议中不应获取利润只能获取航空公司返点一说提供相应证据,原审综合合同约定及双方实际已完成服务的情况,对上海XX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主张的机票价格予以认定并无不当。”本案中,结合双方的交易惯例、长期履行情况和服务接受方的实际行为,作为服务接受方的XX公务航空有限公司在此前的商业交往中对服务中的机票价格是接受的,涉诉后认为价格过高,该主张未被支持。
    综上可见,在服务合同纠纷中,服务价款是否过高的认定,在商事主体之间,为了维护商事交易的稳定性,同时基于商事主体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法院通常会根据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判定,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应当被尊重,契约精神应当被维护,同时法院也会结合交易双方长期的交易惯例和实际的合同履行情况,综合判定服务价款的实际承担责任。但是,在涉及民事主体时,对于民事主体的审慎注意要求会有所下降,这要求服务提供方承担更大的提供服务及收取服务价款合理性的举证义务和双方合同约定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
    二、服务提供方的常规举证义务及常见诉讼风险
    在服务合同争议中,尽管服务提供方与服务接受方通常有关于所涉服务及服务价款的明确约定,但这并非意味着服务提供方可以免除证明服务价款合理性及已经实际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内容的举证义务,此类纠纷,服务提供方的举证重点具体如下:首先,对合同的服务内容条款进行说明以明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其次,举证说明相关服务内容所收取服务价款的合理性,可以从服务内容的各项成本核算、相关市场价格的参考、政府或协会的收费标准和双方充分的磋商沟通等方面进行阐释。最后,逐项说明已经完成相关的服务内容并附上提供相关服务内容的证据。
    当然,不同的服务合同也存在差异化的举证策略,例如在一些专业服务中,基于对实现合同目的的需要,有时并不必然提供事先限定的每项服务内容,但基于双方对该合同目的的约定,服务提供方亦可说明该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这在一些以实现合同目的为收费依据的服务合同中尤为常见,例如就业指导类咨询服务合同,此类服务,有时约定的服务内容较为抽象,体现的工作量无法充分解释服务价款的合理性,此时从合同本身的约定,以及合同目的达成方面切入举证说明,并阐释在此过程中服务提供方工作内容的高价值、稀缺性以及承担的市场风险。
    尽管服务提供方与服务接受方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通常对于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款有明确约定,实务中也以支持双方约定为原则,但是服务提供方退还部分服务价款的情况亦不少见。其中,服务提供方无法充分说明服务价款的定价合理性是此类案例的常见情形,专业的服务内容虽然无形但因其极高的专业性,通常会收取高额的服务价款,并且不同的公司或机构,乃至不同的专业人员,因其专业能力、经验的不同,在定价上也是差异巨大,因此如果无法说明高额服务价款与专业性、稀缺性相匹配,在服务接受方请求解除合同时,服务提供方可能面临退还大部分服务价款的诉讼风险。在另一方面,服务提供方本身在提供服务时不符合约定,抑或未实际提供全部服务内容,如果无法充分说明导致该情况发生的过错不在本方,则服务提供方亦会面临退还部分服务价款的诉讼风险。
    三、结语
    实务中,服务提供方最终被判定退还不同比例服务费情况的发生,抛开诉讼策略和证据层面的原因,事前未制定标准且合规的服务合同、未向服务接受方重点提示说明服务价款、服务内容、合同目的等重点条款,并以书面形式保留服务接受方同意相关条款的证明材料、未拟定适合整个服务流程且能维护自身利益的合同条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以书面形式保留服务提供的证明材料等,这些都是导致后续发生纠纷以后面临不利境地的重要原因,因此对于服务提供者而言,事前的合规工作对于风险防范实属必要。
    注释:
    [1] 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沪01民终52号上海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Y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法院认为:“鉴于系争协议约定X公司负责在使用期限内保证服务的畅通和日常维护,并应在故障申报后进行修复,则针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Y公司要求X公司予以解决亦属合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Y公司未支付后续使用费,X公司也相应中断了网络服务,协议终止履行并不能完全归责于Y公司,故X公司要求Y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服务费并无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作者介绍:
    张晋泽,合伙人/律师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诉讼仲裁、公司合规、劳动人事
    陈立玮,律师助理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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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0:0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