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不动产多重买卖权利保护顺位的总体原则是: 1.首先,依据是否登记,已经登记的合同顺位在先; 2.其次,依据是否占有,已经占有的合同顺位在先; 3.再次,依据是否支付,已经支付的合同顺位在先; 4.最后,依据生效时间,生效在先的合同顺位在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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