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院在进行工伤鉴定时,如何进行相关检查? |
释义 |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需由专家组根据医学诊查报告、病历资料和现场检查确定,工伤鉴定要满足特定条件,包括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受伤、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工作受伤、履行工作职责受伤、患职业病等。工伤职工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费用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引发的非工伤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康复费用符合规定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分析 根据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不是凭医生写好材料,有专家组凭相关医学诊查报告、病历资料和现场检查,对照鉴定标准提出伤残等级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因此,工伤鉴定一般是由专家一起去医学诊查报告、病例资料进行分析,必要的情况下还会对劳动者进行现场检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结语 根据人社部、卫计委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评定需要由专家组进行医学诊查报告、病历资料和现场检查,以对照鉴定标准提出意见,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确定。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了工伤的认定情形,并规定了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同时,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也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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