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回重审还用拿一遍证据吗 |
释义 | 发回重审还用拿一遍证据。 发回重审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既然案件回到尚未被法院审理的阶段,那么重审阶段就必须包括一审应有的所有环节,包括法庭举证、质证环节。 案件发回产生三种后果: 1、意味着一审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被撤销,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 2、被告人所犯罪行没有得到法律评价,尚未受到法律追究,被告人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仍属于未决犯; 3、原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得到重审的确认,仍属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换言之,案件回到尚未被法院审理的初始阶段。重新审判的内容亦应包括公诉机关指控的所有事实和证据,不论该事实或证据是否曾经被举证、质证。如果仅就重审阶段新补充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则不属于对全案重新审判,充其量只能称之为“补充审理”,违背了重审制度设置的初衷。 综上所述,人民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新的证据,可以提交新的证据,由双方在庭审过程中质证。 民事诉讼法的举证期限确定: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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