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法院应在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 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受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2、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3、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一、再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和程序类型 1、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的效力:中止执行为原则 可以不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的情形: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 2、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发表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3、因抗诉而启动再审时的派员出庭义务 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同级检察院或者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宣读抗诉书;对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说明。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庭审结束后,以检察院的名义提起检察建议。 4、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类型 无独立程序,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5、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不得上诉。 6、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是否裁定撤销原判决,须待再审程序审理完结后才可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