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在乡镇上属于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 |
释义 | 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员的答复是确定户口性质的准则:1、配偶户口可以迁至当事人所在村,但不能改变户口的“非农业”性质,只能在农村挂靠;2、非户口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参与该村的利益分配,除非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中普通成员或特殊成员的条件。 法律分析 户口性质应以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员的答复为准: 1、当事人的配偶户口可以随迁至当事人的户口所在村,但只能在不改变户口的“非农业”性质的前提下,挂靠在农村; 2、一般来说,不属于户口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不能参与该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没什么必要迁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拓展延伸 乡镇户口的农业与非农业分类及其影响 乡镇户口的农业与非农业分类是指根据个人在乡镇地区从事的职业性质来划分户口类型。农业户口指的是从事农业生产、农村经营管理等与农业相关的职业,而非农业户口则是指从事非农业领域的工商服务、教育、医疗等职业。这种分类对个人和社会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农业户口通常享有农村土地使用权、农村住房保障等农村福利政策,而非农业户口则更容易获得城市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福利待遇。因此,户口在乡镇上属于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将直接影响个人的待遇和权益保障。此外,这种分类也与乡村振兴、农民工流动等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密切相关。 结语 根据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员的答复,户口性质应以其所在村的农业或非农业分类为准。配偶户口可以迁至当事人户口所在村,但前提是不改变户口的非农业性质,挂靠在农村。一般情况下,非户口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参与该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分类对个人待遇和权益保障有重要影响,也与乡村振兴、农民工流动等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密切相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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