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对任何单据概不负责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相符。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第7条规定“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行申请人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是,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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