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恋爱同居期间的转账可要求全部返还? |
释义 | 在思想越来越开放的今天,婚前同居比例越趋高涨,据中国婚姻家庭2018年追踪调查数据显示,仅出生队列为80年代的男女未婚同居率为68.32%,未婚同居率不断上升,笔者就周边亲朋好友来看,基本100%的都经历或正在婚前同居。而因同居关系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例,也在不断上涨,可见,同居率升高,因同居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不容小觑。 今天笔者就最近接到咨询的,关于两个人分手后,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或者给付钱款等相关法律问题,就问得比较多的情形作如下解答: 问:根据当地习俗向对方给付了“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同居时间长短、共同生活支出、未予以登记结婚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酌情予以返还。 问:同居期间的财产怎么分割? 答: 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的收入、购置的财产,是基于双方共同行为所得,一方要求分割的,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问:一方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转账给对方,能否在分手后要求对方返还? 答:第一、看款项是否是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金额,比如“520”、“1314”,此种特殊含义的数字转账,通常被认定为双方在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的规定,赠与钱款的赠与合同成立且履行完毕,要求对方退回,法院不予支持。第二、看款项金额是否超过同居生活期间日常所需,双方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法官会结合具体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同居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或者部分返还的认定。第三、一方或者其近亲属以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问:我能要求对方给予”青春损失费“吗? 答:(很多咨询者问这个问题的时候,笔者基本每次都很不地道的腹诽“谁的青春不是青春”~~)分手后索要 “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一般不予支持。 问:因分手了女方终止妊娠或者分手后才分娩,对方需要支付赔偿或者补偿费吗? 答:女方有终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要求另一方负担实际支出或确定将要支出的费用的,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男方已自愿给付超过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事后反悔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编后语:同居率的升高,也不排除今后的立法会考虑对同居关系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作细致的立法规定。以上供大家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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