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非婚同居引发的纠纷主要是体现在财产上。非婚同居财产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同居双方之间的财产所有关系; 二是同居双方的财产赠与关系,这里所说的赠与包括遗赠。 (一)未婚型同居关系财产纠纷问题 1、同居双方之间 财产分割纠纷 。处理这类纠纷,可按双方分别所有来处理,即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无法认定归属的则由双方平分。 2、同居双方之间财产赠与导致的纠纷。 一是赠与行为发生后,一方又反悔而产生争议。该项争议可直接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 二是一方赠与行为发生后,由于本人生活或对家人的扶养出现重大困难时,本人或家人主张撤销赠与而与受赠方发生纠纷。对于这类纠纷有两种思路: 一是按赠与合同之规定; 二是按有利于赠与方来处理。 (二)单婚型同居关系与双婚型同居关系财产纠纷问题 1、同居双方之间的财产分割纠纷。此类纠纷一般不涉及赠与财产的问题,其处理思路可参考前述未婚型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 2、同居一方与对方配偶或家人之间的财产纠纷。此类纠纷一般与同居双方财产赠与有关。在单婚型同居关系中,因未婚方赠与已婚方财产而生纠纷可参考上述未婚型同居关系中的赠与处理模式。 已婚方赠与对方财产引发的争议主要出现在受赠方与已婚方配偶之间,当前法律实践倾向于保护已婚方配偶。 在处理以上各种非婚同居财产纠纷时,应当考虑照顾弱势一方,尤其是对女方的正当照顾。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 办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