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签商品房预售合同要等开发商具备预售商品房的条件时签订。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条件包括: 1、预售方必须是经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预售方必须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预售方必须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投入的开发资金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4、预售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确定了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5、预售方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