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
释义 | 农村宅基地买卖规定严格,只能卖给本村符合条件的村民,否则无效。案例中,被告购买的房屋属于村集体所有,不是村集体成员,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决被告需支付原告拆迁补偿款的25%。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国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只能卖给本村没有宅基地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不能卖给非本集体组织的其他人,否则不予过户,也就没有法律效力。 案例 原告王某因18年前父亲与被告张某达成的买卖合同,将被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父亲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争议房屋遇拆迁,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总额的30%。原告王某诉称:父亲(已去世)与被告张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将位于大兴区黄村镇某村的房屋及院落卖给被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亲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被告张某辩称: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原告父亲与他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村委会干部在协议上签字,买卖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双方按协议已全面履行了义务。 判决 法院认为:依据我国现行相关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因被告张某购买的房屋属大兴区黄村镇某村所有,而被告张某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父亲与被告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因大兴区黄村镇某村已被大兴区规划纳入2010年动工拆迁范围;原告主张诉争房产如遇拆迁要求被告给付其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在此房屋买卖行为中的过错责任,以及被告张某在购买该房产后的装修及增建情况,综合考虑以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以诉争房屋及院落的拆迁利益的25%归原告所有,75%归被告所有为宜。法院判决:被告与原告父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房屋及院落如遇拆迁,被告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总额(包括区位补偿总价、房屋重置成新价、附属物作价、弃楼补贴)的25%,于被告取得拆迁补偿款后10日内给付。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必须符合严格的规定,只能卖给本村没有宅基地并符合条件的村民。本案中,被告未符合这些规定,因此原告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是合理的。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并将拆迁补偿款的25%归原告所有,以平衡双方的利益。这一判决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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