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离婚诉讼律师: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问题 |
释义 | 更多法律问题可以点击左上角头像进入主页,私信、电话联系律师或者拨打文章底部电话。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问题 首先是适用范围不明确,虽然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原因多种多样,离婚冷静期设立的目的也是为了减少冲动离婚,但是,对于严重的家暴、虐待家庭成员等导致的离婚不一定适用。如果让受害者再忍受30天的冷静期,无疑是对他们身心的加重折磨。民政部门虽然说可以诉讼离婚,但不能保证受害者可以及时到法院进行起诉,在此期间,他们也很可能受到暴力、威胁,最后很可能离婚失败。另外对于毫无夫妻感情的人来说,30天冷静期纯属多余,民政部门在登记离婚时如果发现双方长久以来未共同生活或者根本没有共同生活,便完全可以登记离婚,还可以减少司法资源浪费。 其次,30天冷静期限不灵活。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我国仅规定于《民法典》第1077条,除此以外在没有类似的相关规定,也正如之前说过的,离婚从本质上来说是感情出现问题,其中利害关系错综复杂,外人很难理清,所以清一色的规定等待30天是不合理的。根据我国长久以来对家暴特点的研究,家暴具有持久性,增强性等特点,这种行为是导致死亡婚姻出现的重要原因,而死亡婚姻并不在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的范围内,所以要对以家暴为背景的离婚案件做特别处理,应该直接解除离婚冷静期的流程。另外,对于夫妻双方确实已经感情破裂,但是却想用一些方式拖延时间转移财产或者多分得财产的人来说,这确实算是一个可以被利用的极大的漏洞,从而损害另外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完全与制定此制度的初衷不符,这种情况是必须要进行防范的。可以通过在离婚冷静期中监管家庭财产,如果存在转移财产等行为的,立刻进行制裁,让钻法律空子的人无机可寻。 最后,夫妻间权利义务不清晰。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发生怎样的变化,我国《民法典》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此类学术方面对此的研究也较少。即使冷静期中的夫妻关系依旧存在,但是感情出现裂痕,不知还能不能完好修复,密切关注家庭权益分配,调解家庭矛盾,就必须明确规定夫妻间各种权利和义务,不然一定会产生互相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所以明确夫妻双方在离婚冷静期执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十分重要的。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北京离婚财产律师任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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