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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武汉刑事辩护成功案例--涉嫌开设赌场罪秦某争取缓刑
释义
    关于武汉刑事辩护成功案例--涉嫌开设赌场罪秦某争取缓刑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2009年5月某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在住处附近因家庭琐事而殴打妻子谢某,后被人劝阻。
    当晚6时许,李某在明知谢某有捡食垃圾习惯的情况下,当面将拌入“毒鼠强”的地瓜分别摆在家里各角落,在谢某捡食地瓜条后,又将毒鼠药掺入一碗水中让谢某喝下。
    当晚,谢某毒性发作被运送医院抢救,于次日凌晨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谢某系毒鼠强中毒死亡。
    该起重大杀妻案件在当地引起了广大关注,纷纷要求严惩凶手。
    被告人随即被捕,后被移送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可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办案思路及心得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当天下午即赶赴中院依法查阅本案所有案卷材料。
    通过认真阅卷后本人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现有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尸检报告等,整体上说是充分的,也是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李某投毒导致妻子中毒最后死亡发生的过程。
    但是,对于李某为何会毫无朕兆的残忍杀害妻子的犯罪动机,一直没有予以体现。
    不能因为舆论压力就直接对被告人处以极刑。
    因此,本律师顶住压力,到实地了解后才发现,李某本身系聋哑人,而其妻子谢某是精神病患者,由于两个人都有残障,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一直无法正常有效沟通,加之被害人谢某精神疾病时常发作,经常无故吵闹引发争端。
    案发当天李某做出了荒唐的毒妻行为,是两人长年累月不和和误解累积所造成,并非李某主观穷凶极恶的极端体现。
    此外,被告人平日务农种田是全家的唯一收入来源,加之有两个未成年女儿,小女儿年仅六岁,家庭经济能力的确较差,属于低保户家庭,家庭条件相当贫苦。
    一旦被告人李某入狱长期服刑,这个家庭及孩子极有可能成为社会问题。
    因此,本人经过考虑后确定本案辩护思路为认罪伏法,希望能从轻、减轻处罚。
    庭审过程中,本律师从被告人李某自身残疾、家庭背景、被害人过错及本案发生原因、被告人案发后不逃避责任等主客观方面综合展开论述,提出最大程度从轻判决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法院经过慎重合议后,全部采纳本律师的从轻辩护意见,对于被告人结合辩护人提及的具体案情及实际情况予以最大程度的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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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设赌场怎么争取缓刑
    开设赌场罪判处缓刑几率决定于开设赌场被判处的实际刑罚,若是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同时又符合缓刑条件的才可以被判处缓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况,就不符合判处缓刑的前提条件。所以,开设赌场罪的情节对是否会被判处缓刑起着基础作用,同时还要求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才可。
    成功争取缓刑
    关于成功争取缓刑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述周某某利用担任广州某巴士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某汽车进出口公司提供生意上的帮助,在2010年10月通过巴士公司出纳刘某的账户收受某汽车进出口公司业务经理黄某芳贿送的10万元,为其亲友购房消费。
    在2009年到2010年10月期间,周某某利用其采购的便利,为深圳公司营销部副经理张某提供帮助,事后分三次收受好处费34万。
    公诉机关认为周某某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思路及心得丁一元主任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后,发现本案有多处自相矛盾的地方,证人证言明显存在矛盾,证据链条无法环环相扣,合理怀疑不能排除。
    丁一元和李晓明律师开展数项工作:
    1、丁主任决定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证人黄某芳做了调查笔录,证实其付给周某某的10万元为借款。
    2、调查广州总公司的企业性质,发现其股东之一的某公司于2000年11月改制为内部员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故企业性质发生改变,变为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结果历经6次开庭及二次延期审理后,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以下意见:
    1、对黄某芳贿送的10万元不予认定为贿款;
    2、被告人周某某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审判决后,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广州市检察院认为区检察院抗诉无理由,向中院提出撤回抗诉,中院裁定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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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
    关于周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的法律问题,
    怎样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案例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有相似之处,表现在行为人事实上都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又都发生了危害结果。
    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是不应当预见、不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行为人是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
    二者区分的关键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能够预见。
    基本案情淮阴区检察院以朱家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朱家平为了拆迁,从拆迁市场购买回来旧砖头、旧钢筋、旧楼板交给无建筑资质的于全门建两层楼房,并吩咐于全门为其节省资金。
    2004年5月中旬的一天,于全门带领王顶玉、王顶宝、王玉喜、王桂莲等人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004年5月28日下午2时许,当被告人朱家平经于全门同意将两桶烂泥浆调到二楼廊檐顶部不久,在楼板自重和施工操作等负荷作用下,导致挑梁断落,致使王顶玉被砸当场死亡;
    王顶宝被砸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王进喜、王桂莲被砸成轻微伤。
    经鉴定,该房建造标准很低,泥浆强度为0,主要承重构件构造连接和整体性很差,挑梁不符合现行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
    法院认为,朱建设两层楼房,购买的是旧材料,为了拆迁,吩咐于全门尽量节省,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并且亲自用吊车将两大桶烂泥浆吊到二楼,最终导致楼房崩塌,进而致两死两伤的后果,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其行为与两死两伤的后果有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特征。
    考虑到被告人朱家平在整个事故中起次要作用,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第3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家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朱家平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主要问题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
    裁判理由在案件审理之中,被告人朱家平及其辩护人均提出,朱家平主观上无过失、无法预见到死伤后果,系意外事件。
    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家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而没有预见,导致两人死亡、两人轻微伤的结果发生,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我们认为,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相似之处,表现在行为人事实上都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又都发生了危害结果。
    但是,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是不应当预见、不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行为人是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
    因此,二者区分的关键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能够预见。
    疏忽大意的过失通常被称为无认识的过失,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危害结果,而是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果行为人小心谨慎、认真负责,那么就会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
    因此,有注意能力未尽注意业务是疏忽大意过失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疏忽大意的过失,不是判断行为人是否疏忽大意,而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如果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就表明行为人疏忽大意了。
    疏忽大意过失中的注意义务是为一般人所设定的,不需要考虑具体情况。
    注意义务不仅来源于法律、法令、职务和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即“社会生活上必要的注意”。
    在本案中,朱家平为了拆迁而建房,购买的是旧的建筑材料,委托的是无建房资质的人员,明显违反了房屋建设一般活动所应遵循的义务,“百年大计、安全第一”,朱家平建房的材料及人员均不符合安全性的要求。
    预见能力因人而异,有高低大小之分,需要进行具体的判断:
    (1)判断的基础,应当把行为人的智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和行为时的客观环境结合起来。
    (2)判断的方法,要坚持从客观到主观,把对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与具体行为人的智能水平结合起来。
    (3)判断的标准,应当在考察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基础上充分考虑行为人的具体智能情况。
    详言之,首先,考察行为人所属的一般人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其次,再考虑行为人的智能水平是高于一般人还是低于一般人。
    如果一般人能够预见,但行为人智能水平低,则不宜认定过失;
    如果行为人的智能水平不低于一般人,则可以认定过失;
    如果一般人不能预见,而行为人的智能水平明显高于一般人,则可以认定为过失。
    在本案中,被告人朱家平购买旧建筑材料,委托无建筑资质的于全门,还嘱咐于全门尽量少用水泥以节省资金,同时,在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因此朱家平的建房行为是一种容易导致施工人员伤亡的危险行为。
    对此,普通人都能够加以认识,至于朱家平,一方面,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智能水平不低于普通人,另一方面,由于他平时用自家的吊车帮别人上下楼板,朱家平对建房安全性的认知应高于普通人,所以对自己行为可能导致施工人员伤亡的危险性是完全能够认识的。
    在客观归责方面,尽管是由于楼板自重和施工操作等荷载作用直接导致挑梁断落,进而发生4人伤亡的危害后果,但是朱家平在建房时违反房屋建设所必需的安全要求,使得房屋安全性极差,是导致挑梁断落的根本原因。
    因此,案件中两人死亡、两人轻微伤的后果与朱家平的建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朱家平主观-上有注意义务、预见能力,客观上伤亡后果与其建房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认定朱家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正确的。
    相关内容:
    【故意伤害罪辩护】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辩护成功案例
    关于【故意伤害罪辩护】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辩护成功案例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胡某某系一名聋哑人,因其兄胡某在QQ上与他人聊天发生口角,故与胡某一起前往一家KFC,在与对方理论时将对方打伤,经鉴定系轻伤。
    随即,兄弟二人被江汉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罗钰林律师接受江汉区司法局指派后,前往江汉区看守所会见了胡某某,并与花楼街派出所的办案民警进行了沟通和交流。
    得知胡某某家属有意向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本人积极参与,促成双方签订了书面的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虽然并未接到指派通知,本人仍然帮家属代书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指导家属完成了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家属对本人非常感激。
    在法院审判阶段,本人结合会见和阅卷情况,考虑胡某某系聋哑人和初犯、认罪态度好、已经取得受害人谅解等因素,做了从轻辩护,在量刑上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法庭基本采纳了本人的辩护意见,随后本人配合法院做了胡某某的社会调查工作,联系考察机构。
    办案思路及心得本案中,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但考虑其系聋哑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且是初犯,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同时具有酌情从轻情节。
    罗钰林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采取了从轻辩护的策略,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家属对本人的援助工作也非常满意。
    裁判结果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相关内容:
    【盗窃罪辩护】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一案被不批准逮捕的成功案例
    关于【盗窃罪辩护】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一案被不批准逮捕的成功案例的法律问题,
    本律师辩护观点:
    1、本案中被害人王某欠钱不还并首先动手伤害被告人蒋某的嘴和牙齿,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故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
    2、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其亲属主动给被害人赔礼道歉并积极主动与受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书,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取得受害人的书面谅解,其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的诚意。
    3、被告人蒋某以前表现好,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本次系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在此,恳请人民法院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出发,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蒋某适用“缓刑”。
    【律师感概】在被告人蒋某被提前释放的当天,其亲友早已在看守所门外等候蒋某出来,当蒋某走出看守所大门时,他终于呼吸到了久违的自由空气,迎接他的除了亲友,还有那位深爱着他和他挚爱的妻子,尽管泪花在蒋某及其妻子眼里打转,但牵手和拥抱代替了一切言语、同时也抚平了一切伤疤!这里除了是一个句号外,我想更应该是一个感叹号。
    当天下午,蒋某及其亲属一起来我们律师办公室感谢,并邀请我们律师吃晚饭,虽然我们再三拒绝,但最终抵不过他们的盛情难却,我们坐在一张大圆桌上,与其说是对我们律师的感谢宴,还不如说是一桌团圆饭,我们律师也融入到了蒋某一家人浓浓的亲情中,在开饭前,蒋某拿出了一封信很深情地递给自己的妻子,说是自己在看守所晚上值夜班时写的,那封信也给我们留下了很多的感动,有几句这样写道“老婆,在我未进看守所前,我觉得我只要负责将钱挣回家够你和儿子用就可以了,我把空闲时间都留给朋友和生意上的伙伴,几乎没有时间和你及儿子待在一起,在里面的这段时间,我深思了无数次,觉得最对不起的人就是你,对你的关心和照顾太少,似乎以前的我已经忘却我们曾经决定在一起的初心……在我最危难的时候,你始终在我身边不离不弃、从未放弃……以后出来了,我会改变……”,当时,大家都沉默了,而后大家都笑了。
    其实,人生就是这样,有太多的道理大家都明白,但如果没有亲身经历,根本不会理解其中的真谛,有得必有失,虽然蒋某曾经失去了
    1、2个月的自由,但他却得到了更多“从未有过的安静思考、珍贵的亲情、无法替代的爱人、看清了自己真正想要的和对自己最重要的以及前路的方向和人生的真谛”;
    同时,蒋某妻子也让我很感动,她虽然不善言语,但有着最为可贵的善良和包容之心,蒋某涉案以来从始至终从未有过抱怨,似乎在她的字典里仅写着“爱、宽容、理解”等一切美好的词汇,这样的女人,当今社会又有几个;
    另外,蒋某的妹夫也让我们感动不已,蒋某的整个案件一切跑路的活基本上都是他一人承包了的,他不辞劳苦,不仅要出力而且还垫钱,可见他是一个很注重感情的人,对自己妻子的哥哥都能如此尽心尽力,那对自己的妻子和家人肯定不在话下,可想而知,他一定是位好丈夫、好亲人。
    所以,大家一定要好好珍惜身边的亲人和爱人,用爱和宽容去代替伤害。
    【律师小结】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存在像被告人蒋某案一样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太多了,在这里本律师提醒各位出借人,一定要将款项借给那些懂道理有偿还能力的人,借款时除了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外还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当借款人不愿偿还借款时,出借人应当采取合法的追讨方式,比如友好协商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纠纷发生时,一定要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杜绝因民事纠纷而引发刑事案件。
    最后,切记遇事不要冲动,“要忍得一时之气,免遭牢狱之灾!”裁判结果某某区人民法院在庭审后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采纳了本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蒋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于2015年5月8日作出:
    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亲属取保提前释放】被告人蒋某及其亲属对其判决结果非常满意,考虑到蒋某的亲属系江西外地人,已经在达州待了2个多月,耽误了太多的工作和时间,为此本律师为他们做最后一件有意义的事,在本律师的积极争取下,在宣判后和该判决还未生效之前,促成蒋某亲属为被告人蒋某成功办理了取保,蒋某在宣判后的第五天被提前释放,使得本案画上了最为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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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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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3:5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