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卖方延期交房经催告三个月内仍未履行,买方可要求退房。买方可发出书面催告,约定合同最终履行期限,催告满3个月以上,买方可行使解除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卖方延期交房经催告三个月内仍未履行的,买方可以要求退房。买方可以发出书面催告,约定合同最终履行期限,催告超过3个月后,买方可以行使解除权退房,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内容由 朱晓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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