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于案件受理费能不能立案和执行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立案并执行,理由是申请执行人赵某交纳了案件受理费,判决由被执行人钱某负担,所以赵某应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钱某给付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第二种意见不应立案执行,理由是该案是确认之诉没有给付内容,不具备执行立案条件。第三种意见应该执行,但不应由赵某申请。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