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营合伙企业登记的条件 |
释义 | 办理合伙企业与私营企业登记的条件 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合伙人应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从事工商注册代理业务的合伙企业; (三)专业从事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四)从事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企业。 各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二)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收费标准: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设立登记最低收费80元。分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二)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费100元。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 (四)补换执照收取费用50元。 (五)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注册成立合伙企业程序 设立合伙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申请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式两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3、验资报告; 4、出资权属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股东资格证明; 7、《指定(委托)书》;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9、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承办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局 私营企业登记 (一)执法内容及期限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各类私营企业登记注册,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办理完毕: 1、私营企业名称预先登记,3个工作日; 2、私营企业开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15个工作日。 (二)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 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善证明,申办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2、申请私营独资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职业状况证明: (3)场地使用证明; (4)验资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3、申请私营合伙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职业状况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4、申请私营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私营独资企业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主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经营场所证明; (5)验资证明或主营单位拨款证明;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5、申请私营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6、申请变更私营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私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须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变更地址,应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申请变更私营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变更地址,应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申请变更私营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私营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决定书; 变更经营范围,其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主营单位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 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申请变更私营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其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主营单位的经营范围,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 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0、申请私营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资产清理和处分报告; (3)完税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11、申请私营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完税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12、申请私营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私营独资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决定书; (3)完税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5)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13、申请私营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决定书; (3)完税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5)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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