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个体工商户: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 2、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4、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 (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本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1、《本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备案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3、分支机构负责人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4、财务负责人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5、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 (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并需同时填写《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提交地税; 6、总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7、总机构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及下拨资金证明一式二份; 8、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一式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