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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1)犯罪动机不同。挑衅罪是为了满足威风、喜悦等异常精神刺激和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求,后两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不合理要求,以集体纠纷的形式,扰乱机构、团体、机构的正常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和交通秩序
    (2)犯罪形式不同,挑衅罪不要求集体,后者必须以多人以集体形式出现。
    (3)客观性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随意殴打他人,表现为情节恶劣的行为、追踪、拦截、骂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强行破坏、占有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公共场所引起骚动、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两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集体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主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的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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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