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寻衅滋事构成要件有哪些? |
释义 | 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破坏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与之相比,抢劫罪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侵犯的客体不同。 法律分析 一、寻衅滋事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在主观上是故意。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是怎样的 1、主观特征上不同 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 2、客观上不同 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3、客体上不同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结语 寻衅滋事罪是指以无事生非、起哄捣乱等行为破坏公共秩序的罪行。其主体为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需具备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行为包括殴打他人、追逐辱骂他人、强拿硬要等。与抢劫罪相比,寻衅滋事罪的动机不同,客观表现也有所区别,侵犯的客体也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存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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