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保险事故的认定标准 |
释义 | 工伤的主旨是对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执行职务而遭受急性伤害的定义和界限。工伤仅限于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发生的急性伤害,以及执行职务而发生的急性伤害。除职工故意造成的伤害外,符合其他工伤条件的伤害都应被认定为工伤。此外,特殊情况下也可被认定为工伤,如从事抢险救灾时受伤。工伤范围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职业病、工作外出期间的伤害等。一些不属于工伤但视同工伤的情形也被包括在内。 法律分析 (一)工伤的概念工伤,即因工负伤,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业务)而受到的急性伤害。 (二)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1.时间界限:工伤一般只限于工作时间之内所发生的急性伤害。2.空间界限:工伤一般只限于生产、工作区域之内所发生的急性伤害。3.职业(业务)界限:工伤一般只限于执行职务(业务)而发生的急性伤害。只要急性伤害是因执行职务(业务)而发生的,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区域之外,也属于工作上。4.主观过错界限:即除了职工本人故意造成的急性伤害不应属于工伤外,发生在职工本人有过失或无过错的主观心理状态下的伤害,只要符合其他工伤条件,都应属于工伤。5.法定特殊界限:立法上明确规定,在工伤的一般界限之外亦属于工伤的特殊情况。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从事抢险救灾,维护社会和人民利益而遭到的伤害,应属于工伤。 (三)工伤范围的界定1.属于工伤的紧急伤害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而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应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虽不属于工伤但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在原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3.不属于工伤的急性伤害的情形: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而造成的伤亡,不应认定为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4.职业病法律上的职业病概念,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导致的疾病。它同特定职业密切联系,与劳动卫生相对应,属于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慢性伤害。用人单位负有保障劳动卫生的法定义务,即依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慢性伤害。因而与工伤一样,应对职业病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工伤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业务)而受到的急性伤害。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包括时间、空间、职业、主观过错和法定特殊界限。工伤范围的界定包括属于工伤的紧急伤害、虽不属于工伤但视同工伤的情形,以及不属于工伤的急性伤害的情形。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导致的慢性伤害,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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