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执行人是不是要报告财产 |
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下,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会报告财产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不得执行的财产有哪些 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下面的财产可免于执行: 1、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 2、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3、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4、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5、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 6、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 7、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 按法院执行规定下列财产也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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