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会在受理执行案件后,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具体的履行期限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负有债务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4.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 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 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 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 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