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主观故意和过失是刑法中的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后果,但仍然坚决实施或者肆意放任的情形;而过失则是指犯罪人没有预见或者没有预见到后果的严重性,但是由于疏忽或者大意等原因,致使违法后果发生的情形。在职务犯罪中,主观故意和过失是否可以同时存在,需要具体分析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社会危害而坚决实施或者肆意放任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轻信他人等原因,没有预见或者没有预见到后果的严重性,致使违法后果发生的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林木、矿产、草原、水资源使用权等犯罪行为,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财务管理中侵吞、截留、私分、挥霍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情节恶劣的,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国家职务或者业务时,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以其他方式侵吞公共财物或者违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