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揽人或许勘查、设计、施工承揽人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建筑工程总承揽单位依照总承揽合同约好对建造单位担任;分包单位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好对总承揽单位担任。总承揽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造单位承当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 建筑工程总承揽单位依照总承揽合同约好对建造单位担任;分包单位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好对总承揽单位担任。总承揽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造单位承当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