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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巡察村三资管理存在的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1)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三资”问题不够重视,没有积极推动并完善“三资”制度体系,使得许多环节缺乏必要的制度依据和决策参考,导致管理过程刚性约束力度不足。各个行政村“三资”管理标准不统一,管理上较为混乱,进一步加大了上级有关部门的管理难度;(2)各部门机构责任目标不明确,组织结构不完整,“村账镇代管”模式落实不到位;(3)从事农村“三资”管理的会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对农村财经工作特点把握不足,业务能力水平有待提升。由于薪资结构等机制还不够完善,工作压力负担大,难以吸引优秀人才,使得专业的农村财经会计人才严重匮乏,部分地区青黄不接现象较为严重;(4)产权归属不清晰,资产清查不到位。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能充分发挥其统筹管理作用,管理力量相对薄弱,一些农民对自身的合法权益和集体收益不够重视,再加上长期以来不规范的资产管理行为使得资产账实严重不符,管理成效不佳;(5)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票据审核不严格,手续不齐全,倒挂账、白条列支、坐收坐支现象较为严重;(6)农村财经工作监管乏力,没有设立专门的审计监管部门,审计监管工作主要是由其他财务岗位人员兼职完成。各村财务公开力度不强,审计监管的范围较为狭窄,且多为事后的财务核算监管,缺乏事前和事中的全过程的控制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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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