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免责协议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
释义 | 1、合同订立阶段 免责条款的提出方必须确保该免责条款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的组成部分。 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是免责条款发生效力的前提,一个无效的合同,免责条款是不可能发生效力的。 免资条款必须载于合同文本之上,或能够举证证明被免责条款的口头合同的部分。 2、使用清楚、明确,不易产生歧义的文字表述免责条款的内容 是当事人提出免责条款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免除或减少未来风险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 3、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提出免责条款 是免责条款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基本前提。 4、注意证据的保留 对保险人来说,即使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在诉讼阶段如果不能举出相关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会被视为没有明确说明,依然会面临败诉的结局。 5、对未在民法典分则中规定的合同 应特别注意相关专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保险法、拍卖法、海商法等。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1、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将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和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知道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2、显失公平,免责条款无效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形式不合理,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往往把自身所负保险责任的除外责任(即免责情形)制定在保险合同免责事由的附带条款中,而没有集中在一起表述,且文字文号很小,很容易误导投保人。这种格式条款安排极端不合理、不完善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属无效条款。 二、如何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性? 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如下: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4、双方权益和风险必须合理分配; 5、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必须说明,提供者必须履行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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