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从上文的论述中我们已经知道,搜索引擎提供者的版权责任重就重在链接责任上,而链接责任泛滥的问题又出在避风港规则不能有效适用上。牵牛要牵牛鼻子,要完善搜索引擎提供者的版权责任制度首先就要完善对其链接责任的限制机制。 由于搜索引擎的特殊性,传统的避风港规则并不能有效适用于它。因此,我国不能采用简单的完全照搬DMCA规则的办法来完善立法。我们认为,结合中国的立法现状,从真正的限制搜索引擎提供者的版权责任和切实解决网络中的版权侵权问题的原则出发,应当免除对侵权链接在搜索结果中出现无主观过错的搜索引擎提供者的链接责任,相应的让其在技术上允许的条件下承担提供侵权作品来源的责任。具体来说,这种对链接责任的限制机制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首先,认为搜索引擎提供者承担链接责任的基础是其主观存在过错。即这种责任是在搜索引擎提供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其完全可以避免侵权链接的出现而没有避免或者可以清除已经出现的侵权链接而没有清除的情况下产生的。其次,搜索引擎提供者应当在版权人请求后将其在本身所处的位置上可以得到的关于侵权作品来源信息提供给版权人,帮助其制止侵权的继续。这些信息包括,侵权作品的来源网站、储存它的主机IP地址、侵权作品的发布人等等。 由此,结合前面对暂时复制的论述,搜索引擎提供者的版权责任制度就变成了如下的模式: 第一,搜索引擎提供者不用对暂时复制负责,除非其较长时间保留了作品的复制件,或将它们有偿传播。 第二,搜索引擎提供者应当承担链接责任,但是在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免除其责任,相应的,让其在技术上允许的条件下承担提供侵权作品来源的责任。 第三,对于以自己的名义提供作品链接的做法,搜索引擎提供者应当承担版权责任。 这种版权责任机制首先解决了避风港规则不能实际发挥作用的问题,使搜索引擎提供者只需对由于其过错导致的链接责任和由于其不当行为产生的以自己名义提供作品链接的责任负责,真正减轻了搜索引擎提供者的版权责任,降低了其陷入法律纠纷的可能,使其可以专注于更好的提供服务、研发技术。而且,它将责任认定建立在搜索引擎提供者主观过错的基础之上,有利于通过法官对不同情况的分别认定来解决网络情况千变万化,具有很高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同时,在这种版权责任机制下,责任限制机制适用的对价是搜索引擎提供者承担提供侵权作品的来源,帮助版权人追究真正侵权者的责任,遏制网络中版权侵权泛滥的现象。它变片面的追究责任为解决实际问题,可谓是一举多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