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解除的规定 |
释义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了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情形,包括自愿放弃、合同条件成就、户口转移、丧失劳动能力、征用或占用、自然灾害、闲置荒芜、承包人死亡无继承人。 法律分析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可以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情形有: 一、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二、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就的。 三、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四、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五、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六、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破坏,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 七、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八、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拓展延伸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执行。一般情况下,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条件包括:1.当事人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且经催告后仍不改正;2.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3.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法院判决等方式解除。解除合同的程序包括:1.当事人应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说明解除的理由;2.解除通知收到后,双方应协商解决争议,如无法达成一致,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3.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是否满足解除条件,做出相应判决。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解除条件和程序可能因地区和特殊情况而有所差异,建议在解除合同前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 结语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解除条件,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丧失劳动能力、国家征用或占用土地、自然灾害导致无法履行合同、闲置荒芜承包土地、承包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等情形。解除合同的程序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断和执行,包括书面通知、协商解决争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具体解除条件和程序可能因地区和特殊情况而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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