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法条竞合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犯罪目的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 刑法 第363条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和第364条的 传播淫秽物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基于特殊的目的,即牟利,后者可以是基于任何目的,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二)因犯罪方式或手段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192条的 集资诈骗罪 与第266条的 诈骗罪 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用特殊的方式诈骗,即非法集资,后者可以用各种欺骗手段,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三)因犯罪主体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378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和第433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二者的行为都是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不同的是后者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前者可以包容后者。 (四)因犯罪对象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116条的 破坏交通工具罪 与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破坏的对象是特殊财物,即交通工具,后者是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五)因犯罪时间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424条的临阵 脱逃罪 与第435条的 逃离部队罪 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犯罪的时间是“战时”,后者可以在任何时间,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六)因数个特殊要件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438条 盗窃 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与第264条的 盗窃罪 的竞合。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现役军人,犯罪对象是特殊财物,即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后者是一般主体、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另需注意的是,法条竞合犯不仅要求 犯罪构成 重合,而且要求实际的犯罪行为必须同时符合重合的数个犯罪构成。如 抢劫罪 与 故意伤害罪 之间有包容或交叉的关系,但如果行为人仅以殴打的手段取得财物,并未实施伤害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故只是单纯的 抢劫 罪,不是法条竞合犯。这也正体现了法条竞合犯是一种动态的犯罪形态,而非数法条的简单竞合。 只有一个犯罪构成可以最恰当、最全面地评价犯罪行为,从而排除其它犯罪构成。法条竞合犯是因刑法错综复杂的规定形成的,故对其只能选择数个犯罪构成中最符合该犯罪行为本质特征的构成定罪量刑,不需要其它的犯罪构成作为补充。至于如何定罪量刑,则需要结合不同的竞合情况,根据具体立法予以解决。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对于法条竞合,需要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特别法条是优于普通法条的,重法是优于轻法的。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