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土地承租人,征地时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
释义 | 法律分析:承包方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享有的是地役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用益物权;而承租本村集体土地的外来企业享有的实质是建立在承包方地役权上的次级地役权,而其依据是二者签订的租赁合同。尽管是次级的地役权,但其在征收进行时也是享有其合法的权益的,是直接的被征收人,应当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承租户基于信赖利益,对于土地进行了前期高成本的投入以及其经济作物种植、养护等费用理应得到赔偿,但这种赔偿不应当根据现有价值计算,而是应当计算其在可预见的将来能够获得的基本市场价值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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